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外遇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电子数据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之一,而聊天记录就属于电子数据范畴。但聊天记录作为外遇证据,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真实性:聊天记录必须是真实的,未经过篡改、伪造。要能够清晰显示聊天双方的身份,比如通过头像、昵称、聊天内容中涉及的特定信息等,确定聊天对象就是涉事人员。可以通过保留原始载体,如手机,在法庭上直接展示原始聊天界面来证实其真实性,也可借助公证机构对聊天记录进行公证来增强可信度。
关联性:聊天记录的内容需与出轨事实紧密相关,能够直接或间接体现出一方存在出轨行为,比如包含暧昧言语、约会安排、表达爱意等涉及不正当关系的表述。若聊天内容仅是普通的工作交流、日常问候等无关信息,则不具有关联性,不能作为外遇证据。
合法性:获取聊天记录的方式应当合法。如果是通过非法手段,如侵犯他人隐私、窃取他人通讯设备、非法侵入他人账号等获取的,可能不会被法庭采纳。但如果是自己与配偶之间正常的聊天记录,或是配偶自愿展示的,通常符合合法性要求。
此外,单独的聊天记录可能证明力相对较弱,若能与其他证据,如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其证明效果会更佳。
联系电话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