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证据
配偶的保证书或悔过书:如果配偶对自己的外遇行为感到愧疚,自愿写下保证书或悔过书,承认出轨的事实,这是很有力的证据。在书写过程中,应尽量详细地记录出轨的时间、对象等相关内容。例如,写明 “我于 [具体日期] 与 [第三者姓名] 在 [具体地点] 发生了不正当关系,我对此深感愧疚”。
双方的书信或电子邮件往来:如果发现配偶与第三者之间有涉及感情方面的书信或电子邮件,这些内容可以作为证据。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获取这些证据时要通过合法途径,如配偶自己使用的电脑处于家庭共享状态,在电脑桌面上看到的邮件内容,这种情况下可以拍照或打印留存。
电子证据
聊天记录:包括配偶与第三者的微信、QQ 等聊天软件的聊天记录。可以用手机拍照或截屏的方式保存,但要注意确保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最好能够同时保存聊天双方的头像、昵称以及聊天的时间等信息。例如,将整个聊天过程从头到尾完整地截屏保存,以证明聊天记录没有经过篡改。
通话记录:合法获取的通话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据。如果配偶使用的是家庭套餐的手机卡,在运营商允许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查询通话详单。不过,通话详单只能显示通话时间、时长和对方号码等基本信息,无法获取通话内容。如果有通话录音,并且是在合法的情况下录制的(如在通话开始时得到了配偶的同意),录音内容也可以作为证据。
视听证据
照片和视频:在公共场所拍摄到配偶与第三者亲密行为的照片和视频是合法的证据。例如,在商场、餐厅、公园等公共场所,看到配偶与第三者牵手、拥抱、亲吻等行为,可以用手机进行拍摄。拍摄时要注意画面的清晰度,尽量能够清楚地显示配偶和第三者的面容、行为以及拍摄的时间(现在很多手机拍照和录像都带有时间水印功能)。
监控录像:如果能获取到公共场所(如小区监控、商场监控等)的监控录像,显示配偶与第三者的不当行为,也可以作为证据。不过,获取监控录像需要经过相关管理部门的同意,并且要符合隐私政策和法律法规。
证人证言
亲朋好友的证人证言:配偶的亲朋好友如果知道其外遇情况,可以作为证人提供证言。但由于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可能会影响证言的可信度,所以在使用证人证言时,最好能够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例如,朋友亲眼看到配偶与第三者一起进入酒店房间,并且愿意出庭作证,这种证人证言在结合其他证据(如酒店的入住记录等)的情况下,会更有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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