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于自身合法权利获取的证据
这类证据因来源合法,证明力较强,且不易引发法律争议:
对方自愿承认的书面材料:如出轨方亲笔书写的 “保证书”“忏悔书”,明确承认与第三者的不正当关系,或对出轨行为进行道歉、承诺改正。此类证据因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证明力较高。
合法场所的视听资料:在自家住宅(如客厅、卧室)等属于自己合法支配的空间内,通过监控拍摄到配偶与第三者的亲密行为;或在公共场合(如餐厅、商场)拍摄到两人过于亲密的举动(需注意不侵犯他人隐私,公共场合的拍摄通常不构成侵权)。
本人掌握的电子数据:配偶主动向自己展示的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邮件往来;或使用配偶自愿提供的手机、电脑时,发现并保存的未被加密的暧昧信息(需注意:若通过破解密码、私自解锁等方式获取,则属于非法取证)。
二、通过公共渠道或有权机关获取的证据
公共场所的监控录像:如酒店大堂、小区门口、停车场等公共区域的监控,若能拍到配偶与第三者共同出入、举止亲密的画面,可申请相关单位(如物业、酒店)调取(需注意:个人无权强制调取,需通过合法程序,如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
官方登记信息:若配偶与第三者存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迹象(如同居),可查询房屋租赁合同(若以两人名义租赁)、酒店同住登记记录等(此类信息个人难以直接获取,通常需在诉讼中由律师或法院调取)。
证人证言:知晓情况的邻居、同事等出具的证言,若能清晰描述配偶与第三者的不正当交往行为(如长期共同出入住所),可作为辅助证据。但证人需出庭作证,且需保证证言真实,与案件无利害关系。
三、需谨慎处理的证据类型(易涉及合法性争议)
通讯记录与消费凭证:配偶的手机通话记录、短信记录、银行转账凭证、酒店消费账单等,若能证明与第三者的资金往来或不合理开销,可作为间接证据。但需注意:个人无权到电信运营商、银行调取他人通讯记录或账户信息,需通过法院开具调查令由律师调取,否则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证人证言:若证人与一方存在利害关系(如亲戚、朋友),其证言的证明力可能被削弱;若证人拒绝出庭,书面证言的效力也会降低。
录音资料:与配偶或第三者的通话录音,若录音过程未采用胁迫、窃听等非法手段(如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暗藏录音设备在其私人空间录音可能侵权),且内容清晰、与外遇事实相关,可作为证据。但需保证录音完整,不经过剪辑篡改。
四、绝对禁止的非法取证方式(证据无效且可能违法)
潜入第三者住所、酒店房间偷拍、窃听;
安装定位器跟踪配偶或第三者的行踪;
公开第三者的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住址、工作单位)、散布谣言或侮辱性言论;
胁迫、殴打配偶或第三者获取的 “认错” 视频、书面材料。
这些行为不仅会导致证据不被法院采信,还可能触犯《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刑法》,面临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
总结
收集外遇证据的核心原则是 “合法、真实、关联”。优先选择对方自愿承认的材料、合法场所的记录等无争议的证据,避免因取证手段违法导致 “赢了事实,输了法律”。若证据收集难度大,可在诉讼中委托律师,通过法律程序申请法院调取,既保证证据效力,也能最大程度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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